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的规定,公司于上市时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需一并申报自然人股东持有限售股的股票原值。公司已于2018年10月11日、2018年10月24日、2018年12月3日发布了三次提醒新三板股东提供股票原值、关联方信息及上交所证券账户等资料的提示性公告,并以其他方式积极通知各位股东相关事宜,但仍有部分股东未能在上市前与公司取得联系、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其股票原值未能成功申报。
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温馨提示未成功申报股票原值的相关股东:如发生计税问题,请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的相关规定,与开户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相关股票原值情况。
特此提示。
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