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关系

宁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 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文章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9-08-26
证券代码:603700                                证券简称:宁波水表                                公告编号:2019-005

宁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
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于2019年1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关于修订〈宁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的议案》。

一、 变更公司经营范围


变更前:
      “流量仪表的零件、阀门制造、加工;流量仪表、测控系统、电子产品及零件设计、制造、检测、咨询的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及系统集成的研发、制造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水表及系统的安装、调制和维护;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房屋租赁。(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变更后:
       “流量仪表、电子产品、测控系统、阀门、计算机软件及系统集成的研发、制造、检测、咨询及技术服务;流量仪表及系统的安装、维护;自营、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房屋租赁;货物运输。(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二、 变更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


       公司于2018年10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909万股,并已于2019年1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注册资本由11,725万元增加至15,634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11,725万股变更为15,634万股,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三、 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根据本次发行上市的实际情况对《宁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的基本情况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三条 公司于【    】年【    】月【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于【    】年【    】月【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三条 公司于2018年10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909万股,于2019年1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634万元。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流量仪表的零件、阀门制造、加工;流量仪表、测控系统、电子产品及零件设计、制造、检测、咨询的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及系统集成的研发、制造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水表及系统的安装、调制和维护;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房屋租赁。[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流量仪表、电子产品、测控系统、阀门、计算机软件及系统集成的研发、制造、检测、咨询及技术服务;流量仪表及系统的安装、维护;自营、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房屋租赁;货物运输。[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集中存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5,634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员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未作变动。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宁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月30日

Copyright © 2020 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浙ICP备10010728号-1        

浙公网安备 33020502000624号

模板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