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00 证券简称:宁波水表 公告编号:2019-003
宁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宁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以电话方式向监事发出监事会会议通知;
(三)本次会议于2019年1月29日9:00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四)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3名,实际参会监事3名;
(五)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林琪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届监事会成员任期将于2019年2月4日届满,现拟提请股东大会换届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成员。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1、提名林琪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提名陈翔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内容: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金额 596.60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的《宁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6)。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内容: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与运营的前提下,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35,000万元进行现金管理。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期限为自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的《宁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7)。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一)宁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宁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9年1月30日
附件:
宁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林琪先生,男,1964年6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1年至2000年9月,历任宁波水表厂工人、整机厂厂长助理;2000年9月至2008年,历任公司整机厂副厂长、整机厂厂长、大表厂厂长;2008年至今,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兼智能仪表厂厂长。
林琪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91,38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1864%。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陈翔先生,男,1977年2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9年至2004年任职于宁波水表厂国内贸易部,2005年任公司国内贸易部部长助理,2006年任公司国内贸易部常务副部长,2007年至今任公司国内贸易部部长,2016年11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陈翔先生直接持有公司751,16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4805%。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